長春大學旅游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與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平、公正、服務、及時的原則,做到內容真實,程序規范。
第四條學校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過適當途徑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立長春大學旅游學院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黨委書記擔任,另設若干副組長,由相關校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審查;
(六)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八條 學校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辦學規模、校級領導班子簡介及分工、學校機構設置、學科與專業設置等辦學基本情況;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基本信息;
(二)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與查詢渠道、辦法等招生考試信息;
(三)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等財務、資產信息;
(四)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干部任免、人員招聘等人事師資信息;
(五)本科教學質量報告、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等教學質量信息;
(六)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學生獎勵處罰辦法等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七)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等學風建設信息;
(八)學位評定辦法、新增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學位授權點等學位、學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辦學情況等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等其他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二)領導小組決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除第七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所屬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單位的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二)本單位的辦事窗口、辦事流程、辦事時限;
(三)意見、建議的接收途徑、方式、答復時限;
(四)其他有必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法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的,學校應當依規定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而未經批準的;
(五)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如果公開將妨礙學校管理目的實現的;
(六)屬于學校及師生知識產權的,一旦公開將導致知識產權嚴重受損或者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的;
(七)學校各類協議中約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二條 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將采取適當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學校主動公開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學校網站主頁及相關網站;
(二)學校年鑒;
(三)校內廣播、報刊、宣傳欄;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干部大會;
(五)學生手冊、教師手冊;
(六)其他便于受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網頁,設置信息公開意見箱。
第十四條 學校及學校各職能部門制作的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后予以公開;學校從其他渠道獲取的信息,若該信息由學校保存,經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由學校負責公開。
第十五 條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長春大學旅游學院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指南》)和《長春大學旅游學院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目錄》),并且根據需要及時更新。各單位應當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根據《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要求,及時主動公開信息。
第十六條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七條 向學校申請獲取信息的,必須提交《長春大學旅游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以及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除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外,各單位不得以學?;蛘咂渥陨淼拿x受理、答復信息公開申請。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監督辦公室(設在監察處),負責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范圍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二)單位網站建設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四)與信息公開內容相關的文件、資料的整理情況;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執行本細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制度。學校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學校上一學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信息公開第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內容的收集與整理,并對公開信息的內容、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學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開通意見反饋渠道,及時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法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校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監察部門舉報。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施行。